(2017)鄂2827民初8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22-1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2827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校对有错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鄂2827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应为“原告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