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刚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北街弘发医药南侧胡同,见停放在此处被害人赵某灰色厢货车门未上锁,趁无人之机,将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深蓝色斜跨背包盗走,背包内有钱包一个、金色64G小米MAX手机一部,红米NOTE2手机一部、钱包内有人民币47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26元。综上,李刚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96元。案发后,被盗小米MAX手机,价值人民币967元,被追缴返还给被害人。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刚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李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缴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刚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武新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