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甲某毕甲某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某,毕甲某,夏某某,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甲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毕甲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负责人任全喜,男,汉族,农民。现任夏家组组长。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甲某,毕甲某,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陕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甲某,毕甲某,夏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3414.3元,并承担诉讼费14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甲某,毕甲某,夏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三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扶风县法门镇冯家村夏家村民小组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昱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