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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靳文萱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文萱,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963号原告:靳文萱,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负责人:牛福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靳文萱诉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文凭人民陪审员  牛小珍人民陪审员  刘正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