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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0执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爱菊、冯志祥、陈梦缘、陈文韬与被执行人李道武、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菊,冯志祥,陈梦缘,陈文韬,李道武,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0执第808号申请执行人:马爱菊,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冯志祥,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梦缘,女,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执行人:陈文韬,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道武,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5095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爱菊、冯志祥、陈梦缘、陈文韬与被执行人李道武、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道武、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道武、六安市鑫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的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分别为二、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