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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65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汪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受理。为集中执行方便,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6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仕君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