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滕文基与王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文基,王利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334号原告:滕文基,男,194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利军,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滕文基与被告王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文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鹏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