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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闭圻松、闭琼周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圻松,闭琼周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8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圻松,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从事流动焊工工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闭琼周,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从事流动烧焊工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赖健勇,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代理检察员庞璐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及其辩护人赖健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共同负责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新地坊银富家具城后面杨某所承租仓库(用于经营君豪鑫家具店)处进行搭建铁棚的施工作业。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在未持证上岗,且在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上述仓库房顶处进行明火烧焊作业。当日9时许,被告人闭圻松在烧焊过程中喷出的焊渣火花跌落在该仓库的夹层,致放置在该仓库夹层内的物品起火,迅速引燃起仓库内存放的家具产品。火势迅速蔓延至旁边张某所承租仓库(用于经营铭宇办公家具)和张洪风所承租厂房(用于经营天雨轩家具加工厂)。火灾直接烧毁了上述3座家具仓库、厂房和里面的财物。后经鉴定,事故共造成财产损失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23101.72元(评估残值人民币5777.20元)。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赶往该处处理火灾事故,并将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梁某、陈某等人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的辨认笔录;证人杨某、吴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的供述及对证人杨某、吴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评估报告;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起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闭琼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闭琼周具体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自首;2.从犯;3.初犯、无犯罪前科;4.家庭困难,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留在现场救火,后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犯失火罪,定性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闭圻松、闭琼周于火灾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积极参与抢救,可见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二被告人于事故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问题。首先,从本案可查明的事实分析,二被告人是临时受雇于君豪鑫家具店经营者杨某,按杨某的要求搭建遮雨棚,由家具店提供材料,二被告人带烧焊工具负责出工;点焊作业前,二被告人未持有可实施烧焊作业的有效证件,亦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定作相关报备及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点焊过程中冒险作业,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其次,从犯罪构成及行为评价上分析,失火罪与以火灾形式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虽有相同之处,如: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均属过失、严重后果均因火灾造成、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但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犯罪行为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与生产、作业活动密切相关的责任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本案,二被告人进行烧焊作业是因受家具店老板的雇请,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属于家具店生产作业与自我管理的范畴,故不宜仅仅对二被告人点焊后引发火灾这一行为作单独评价,应把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起源(缘由)、过程操作等环节的行为一并纳入作整体评价。综上,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被告人闭琼周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互有分工、相互配合的关系,作用相当,被告人闭琼周不属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该点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闭琼周的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闭琼周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闭圻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闭琼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空白)审审 判 长  黄燕珊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