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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兴明、张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兴明,张杰,陈光明,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307号之二被执行人包兴明,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被执行人喻梅,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执行人包兴明、张杰、陈光明、喻梅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523刑初8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包兴明、张杰各缴纳罚金10000元,陈光明、喻梅缴纳罚金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杰、陈光明、喻梅已缴纳完毕,被执行人包兴明尚有罚金5000元未缴纳。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包兴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继续予以追缴。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