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内0502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502刑初714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案快审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孙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五委13组6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翠堤东郡小区W5-251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科检公诉刑诉(2018)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查明事实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即:2018年4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3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意见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情节;以及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酌情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