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怀臣与姜民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臣,姜民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85号原告:姜怀臣,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吕金宇,蒙城县城小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民然,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怀臣与被告姜民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姜怀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怀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姜怀臣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