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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怀臣与姜民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臣,姜民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85号原告:姜怀臣,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吕金宇,蒙城县城小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民然,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怀臣与被告姜民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姜怀臣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怀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姜怀臣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