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瑞华电力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瑞华电力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100号申请人常州瑞华电力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集镇工业集中区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美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瑞华电力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30005123186381、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阳光万恒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8月5日、收款人为晟唐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常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瑞华电力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光大银行常州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启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