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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桂央与湖州南浔润丰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央,湖州南浔润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61号原告:吴桂央,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欢,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南浔润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张村村。法定代表人:汪旭军。原告吴桂央与被告湖州南浔润丰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桂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桂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