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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张会廷、王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张会廷,王良,王锁生,崔宏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韩培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职工。被告:张会廷,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王锁生,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崔宏贺,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张会廷、王良、王锁生、崔宏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思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