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葛修芝与葛修江、张玉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修芝,葛修江,张玉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16号原告:葛修芝,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修江,男,194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玉芹,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修芝诉被告葛修江、张玉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葛修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修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修芝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