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顺祥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仲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祥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仲平,何志雄,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219号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61-81号,组织机构代码28205568-2。法定代表人:刘顺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文,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顺祥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20-128号6号首层A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220533。法定代表人:李志培,董事长。被告:雷仲平,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何志雄,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宋斌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港口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523Q。法定代表人:杨炳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桂,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华丽园14号7(B-E),法定代表人:徐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发,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顺祥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雷仲平、何志雄,第三人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公路车辆修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仇���君人民陪审员郭泳欣人民陪审员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孙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