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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24号申请人: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611104151。法定代表人:张德辉,经理。被申请人: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济宁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572516109E。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申请人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57000元担保基金为申请人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7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90元,申请人新疆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