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习文与吴金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文,吴金甫,天津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78号原告:王习文,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被告:吴金甫,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渔阳镇商贸街东口100米路东旨尹控股。负责人:陈宁,总经理。原告王习文与被告吴金甫、第三人天津旨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王习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习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习文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