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明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91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胜,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忠芳、被告人吴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初,王某(已判刑)经三穗县良上乡的万某2介绍认识了万某3、李某夫妇,之后王某便让李某在良上乡街上给其卖“六合彩”,并以百分之十二的利润返还给李某。之后,王某邀约吴明胜一起当“香港六合彩”地上黑庄,输赢各占一半。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王某和吴明胜让李某在良上乡街上以“香港六合彩”开单销售,从中谋取利润,涉赌资金达7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万某2、李某、万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图示及照片,同案犯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进行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明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克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士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