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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73号罪犯林东,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闽01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东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