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成龙与蔡跃进、俞能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龙,蔡跃进,俞能新,黄义萍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566号原告:胡成龙,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跃进,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能新,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黄义萍,女,195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系俞能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龙诉被告蔡跃进、俞能新、黄义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跃进、俞能新、黄义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成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成龙负担。审 判 长 徐功法审 判 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宫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