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常恒贵与寇元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恒贵,寇元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常恒贵,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寇元续,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恒贵与被执行人寇元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