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民初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经济合作社与童建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经济合作社,童建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4021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法定代表人:邵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超,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建设,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童建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勤俭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子洪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晋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