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贤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贤波,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贤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贤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贤波伙同徐贤将(另案处理)利用本人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到中国大陆境内办理大量银行卡,并将上述银行卡带至澳门,用徐贤将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作为总卡,通过网银转账将总卡内的资金等额分散到其他银行卡,并利用其办理的银行卡在境外每日取现第一笔(人民币1万元)免手续费的漏洞,在澳门大量取现港币后,将港币倒卖给澳门当地当铺,由对方再通过其在大陆境内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将人民币资金转账到徐贤将银行卡中。经查,在此期间,被告人徐贤波与徐贤将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5176362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贤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贤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贤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1、黄某、徐某2、沈某、潘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清单,银行资金流水,出入境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贤波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贤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贤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贤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徐贤波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