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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祥凤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祥凤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祥凤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祥凤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祥凤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35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