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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亚森与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森,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518号原告:张亚森,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钧,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28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森与被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森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森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亚森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