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房小龙与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晓龙,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房晓龙,男,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江光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晓龙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金富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