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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传照与李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照,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传照,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四川省筠连县腾达镇千秋村。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人为李德军,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产权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二、查封、扣押李德军所有的川X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