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叶进星、张树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进星,张树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进星,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森,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梁劲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凯,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叶进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叶进星上诉认为,本案纠纷是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作承包经营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时产生的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是合作伙伴关系,一同经营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后被上诉人要求退股,签署了一份《解除石场生产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向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承包工程款1627202.99元。为方便双方对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同日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后来由于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承包工程款,导致上诉人没有资金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所产生的还款责任也应由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承担。为查明本案事实,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同时应追加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为本案第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叶进星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芦湾东路石路下街16号,属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