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XX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97号申请人吕军,男,生于1968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XX相,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