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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军,XX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97号申请人吕军,男,生于1968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XX相,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吕军与被执行人XX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