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甲、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甲,刘某乙,吴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004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理事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原告与刘某甲经协商后,被告刘某甲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43.24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