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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范利俊与彭如俊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4执443号范利俊,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乡南园村***号,联系方式156XX****XX。彭如俊,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三两乡西厂克村001号,联系电话153XX****XX。范利俊与彭如俊工程合同纠纷(2017)内0104执443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利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4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柳毅审判员冯根群审判员杨林茂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谢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