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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请波与孙金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波,孙金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258号原告魏清波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金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请波与被告孙金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