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请波与孙金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波,孙金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258号原告魏清波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金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请波与被告孙金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