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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博、张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博,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92号申请人张博,男,200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徐志磊,男,系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强,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张博与被申请人张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强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