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日平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日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刑更8号罪犯胡日平,男,1995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2013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2013年7月1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3年8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本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以(2016)浙08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日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开化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胡日平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开化县司法局调查发现,罪犯胡日平在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开化县公安局以开公(城)行罚决字〔2017〕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开化县司法局认为,罪犯胡日平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本院对罪犯胡日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本院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0824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罪犯胡日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16日,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开出缓刑执行通知书,当日送达给罪犯胡日平,并送达开化县司法局进行执行。经开化县司法局调查,证实罪犯胡日平于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开化县公安局以开公(城)行罚决字〔2017〕1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另查明,罪犯胡日平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日。本院认为,罪犯胡日平在缓刑判决生效后,在缓刑监管期内吸食毒品,并受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胡日平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胡日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国平人民陪审员 方伟红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胡燕芳代书 记员 胡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