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99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黄正南、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霞,黄正南,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993号之八原告:刘云霞,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黄正南,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8973895XT。法定代表人:刘坚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四路23号C座F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04452P。法定代表人:黄正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云霞与被告黄正南、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赣0103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担保财产及被告财产。因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现原告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湾里区翠岩路27号利雅轩1#楼2单元602室、位于湾里区翠岩路27号利雅轩1#楼3单元501室、位于湾里区××#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湾里区翠岩路27号利雅轩1#楼2单元602室房产的查封。二、立即解除对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湾里区翠岩路27号利雅轩1#楼3单元501室房产的查封。三、立即解除对被告江西利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湾里区翠岩路27号利雅轩2#楼1单元6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春荣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理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