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乾坤与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坤,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02民初3358号原告刘乾坤,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温淼方,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在2014年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到2017年5月31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9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乾坤借款95万元。二、原、被告其他永无纠缠。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