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乾坤与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坤,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02民初3358号原告刘乾坤,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温淼方,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在2014年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到2017年5月31日,二被告共向原告借款9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乾坤借款95万元。二、原、被告其他永无纠缠。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俊峰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