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亿阳华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亿阳华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28号原告: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委会西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胡彩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合,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亿阳华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85号。原告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亿阳华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东博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东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45元退还原告北京东博保利伟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睿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