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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范艳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国,范艳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青,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系郑建国之兄。被上诉人:范艳卿(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范艳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建国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与范艳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郑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敏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