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范艳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国,范艳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国(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青,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系郑建国之兄。被上诉人:范艳卿(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上诉人郑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范艳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建国于2017年7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其与范艳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郑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敏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