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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长星与姜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长星,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董长星,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董长星与姜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涛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姜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的中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被执行人姜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姜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