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水芽、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芽,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陈水芽,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建军,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陈水芽与被执行人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水芽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建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水芽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雷建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雷建军已无下落。故申请执行人陈水芽申请(2017)浙1123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树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