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玉成与杨仕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成,杨仕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859号原告:杨玉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仕亮,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玉成与被告杨仕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玉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玉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