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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玉之、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之,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宝友,李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553号申请人:张玉之,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原北洛镇址东200米)。被申请人:郭宝友,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曙光,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玉之诉被申请人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宝友、李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宝友、李曙光银行账户存款86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寿光东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宝友、李曙光银行账户存款86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玉之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籍晓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