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士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士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341号罪犯蔡士利,男,1987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5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士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0254.9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二次,共计被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蔡士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蔡士利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士利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4年获得第2季度季度奖、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1季度季度奖、2016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士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士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不变(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0254.96元不变(未履行)。(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