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伊茂科与苑晓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茂科,苑晓敏,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640号原告:伊茂科,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淄博市。被告:苑晓敏,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被告:胥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原告伊茂科与被告苑晓敏、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伊茂科诉称,2009年原债权人王锐将其位于商河县齐鲁水郡玫瑰园2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子转让给被告夫妇,约定房屋价款34万元,被告苑晓敏在向王锐支付5万元款项后,又向王锐出具了收条、欠条,以证明存在欠付王锐相关款项的事实,并约定款项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但两被告一直未归还该款项。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从王锐处受让该笔债权,并支付对价,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苑晓敏、胥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伊茂科基于2017年3月1日与原债务人王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获取债权,但《债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苑晓敏、胥刚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style=''cousor:pointer''>为济南市商河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应由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