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986号罪犯唐恒,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9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唐恒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2010)奉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恒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十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恒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唐恒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