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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城厢镇宏达厨房设备经营部与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费永根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城厢镇宏达厨房设备经营部,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费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宏达厨房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北东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L4239131-3。经营者徐迎女,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冈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7993933-5。法定代表人马志春。被执行人费永根,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太仓市城厢镇宏达厨房设备经营部与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费永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太仓市城厢镇宏达厨房设备经营部定作款136555元,费永根对被告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好管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费永根承担案件受理费35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0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