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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艾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艾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02号罪犯邹艾平,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邹艾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杭刑执字第11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3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艾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未退赔赃款及赃物。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邹艾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未退赔赃款及赃物,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艾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