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31号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岗大道59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79936。法定代表人:杨荣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和贵,广东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城创新园二号厂房A3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993P。法定代表人:夏阳。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正百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4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永丰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