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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与郑在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郑在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民初1170号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6幢23层2308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国。委托代理人:李冬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在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常海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在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冬冬,被告郑在成的委托代理人常海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在成诉原告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由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的邢县劳人仲案[2017]第3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超范围裁决。被告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委裁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非所诉,超出被告的申请范围属明显错误,其裁决内容应明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仲裁委认定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错误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仲裁委违反该通知规定,而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转而裁决认定用工主体责任是错误的,且认定证据不足。被告并非用工招用的劳动者,且被告所称的包工头是翟留棚,实际上原告将工程分包给了张强强,分包人不一致。至于由谁支付被告报酬、是否由张强强雇佣、如何受的伤、在哪个工地受的伤,均没有足够证据,仅凭。诉讼过程中,河南讯发防水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郑在成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10案件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青 来源:百度搜索“”